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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6-08-26

 

为加强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采购程序,降低采购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切采购活动必须确属工作需要,必须合法合规。采购资金如果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应参照基金会相关制度、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二条 基金会通过合理、高效、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涉及国家机密或基金会秘密的项目,可不纳入采购范围。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选择

第四条 基金会采用以下方式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价、直接采购等。

第五条 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预算金额确定采购方式。

(一)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招标采购。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

(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上年已经招标采购,且采购的内容具有通用性、标准性、市场价格相对透明变化幅度小,可由采购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的内容具有通用性、标准性、市场价格相对透明变化幅度小,可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

(四)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日常采购,可选用直接采购。项目支出1万元以下可凭发票或合同直接报销,无需进行采购申请。

(五)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在服务采购1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需提供服务供应商选择说明,提交采购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金额服务采购参照以上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如地震等灾害紧急救援需要、突发公共事件驰援需要等,不便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 职能部门及供应商

第六条 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采购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秘书长审批,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

第七条 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合规部组成,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采购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内部规定,防范采购过程中的风险。涉及专业领域采购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八条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履行合同必要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由财务部根据上年度基金会总体采购情况,结合年度各部门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如临时采购需追加采购预算,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交《采购确认表》,采购工作小组审议报秘书长审批确认后,按相关采购流程执行。

第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需求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交《采购确认表》,并按要求完成审核审批。

《采购确认表》内容包括:采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报价单位、技术指标、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交付时间地点、采购方式及供应商确认理由等(详见附件一)。原则上,《采购确认表》应在采购协议签署或采购资金拨付前完成审核审批,如遇应急采购等特殊情况,应在限期一个月内后补完成。超过一个月未完成的,应提交相关问题说明,由秘书长审批。

《采购确认表》及相关文件应在审批完成后提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

(一)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会同采购需求部门成立招标工作小组,选择具有公开招标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招标工作,配合编写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技术文件、招标商务文件),发出经秘书长批准的招标文件,参与评标,定标,完成《采购确认表》审批并签订采购合同。

(二)询价比价:采购需求部门确定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名单,获得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单(主要包含:报价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内容、技术指标、报价金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供应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线上采购应截图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相关货物及服务价格页面),加盖公章。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秘书长等相关审核人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供应商信用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供应商,完成《采购确认表》审批并签订采购合同。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向采购工作小组、秘书处提交竞争谈判采购方式申请说明及相关需求文件,由采购工作小组、秘书长审批确认。由采购需求部门与采购工作小组(专业领域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成立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分别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需求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需求部门从谈判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采购确认表》中详细描述确定理由。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需求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向采购工作小组、秘书处提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说明由采购工作小组、秘书处审批确认,完成《采购确认表》审批并签订采购合同。

(五)直接采购: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基础上,采购需求部门填写《采购确认表》完成审批直接采购,获得供应商(报价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内容、技术指标、报价金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供应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线上采购应截图供应商相关货物及服务价格页面)。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采购适用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采购工作应按本办法相关标准完成采购流程。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执行,双方协商后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工程结束、物资到货或服务结束后组织2人以上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接收、入库手续,或服务结算手续。大型或者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聘请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参加验收。验收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及合同实际执行情况提出付款申请,按照基金会流程审批后支付。 

 

附则

十六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十七 办法于2025年2月25日,经基金会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原《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办发〔2024〕12号)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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