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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5-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优化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配置,构建并维护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树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导向,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的正式员工实行聘用制管理。秘书长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聘用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提出建议人选,经党支部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各部门聘用部门副职人员,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出建议人选,经党支部讨论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志愿者、实习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按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具备本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

第五条 用人部门须填写《用人申请表》(附件1),明确招聘人员的条件、拟聘岗位,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第六条 用人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报人力资源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经理事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等。通过后,由办公室发送《录用通知书》,被聘用人员持《录用通知书》报到。

第七条 面试时应聘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体健康体检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三章 试用

第八条 新员工入职实行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试用期内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工作小组共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

第九条 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予录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 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聘用期限。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第十一条 受聘员工的档案管理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对全体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由绩效工作小组负责,按基金会《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优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开展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评选活动,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年度优秀管理者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全局意识强,善于站在全局和基金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谋划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能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带领部门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全年出勤率在99%以上。

6.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清正廉洁。

(二)年度优秀员工评选条件

1.讲政治,顾大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3.工作表现好,业绩突出。

4.团队意识强,善于配合协作。

5.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无早退、无旷工、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评选程序。

(一)优秀管理者评选程序

优秀管理者由各部门负责人无记名投票,评优领导小组征求理事长意见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年度优秀员工评选程序

1.每年1月,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向办公室提报候选人名单及简要事迹材料。

2.办公室结合部门工作业绩对各部门评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汇总提出“先进员工”建议名单,经评优领导小组征求理事长意见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基金会对年度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岗位晋升

第十六条 岗位管理

基金会设立9级岗位级别,具体岗位级别设置如下:

高级岗位包括:秘书长(9级),副秘书长(8级),助理秘书长、总监(7级)

中级岗位包括:部长、主任(6级),副部长、副主任(5级)

初级岗位包括:主管(4级),官员(3级),助理(2级)

第十七条 岗位晋升

(一)初级岗位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具备晋升准入资格。

1.在基金会实际连续工作满一年。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著。

3.上年度绩效被评为良好及以上,未出现重大过失。

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被投诉行为。

(二)中级岗位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具备晋升准入资格。

1.在基金会实际连续工作一般满两年。

2.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担当作为,工作成效显著。

4.上年度绩效被评为卓越或优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良好及以上,未出现重大过失。

5.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被投诉行为。

(三)高级岗位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具备晋升准入资格。

1.在基金会实际连续工作一般满三年。

2.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担当作为,工作业绩突出。

4.上年度绩效被评为卓越或优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良好及以上,未出现重大过失。

5.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查实的被投诉行为。

(四)员工破格、越级晋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特殊需要,本人有专业特长。

2.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

(五)初级岗位晋升,须经个人申请或部门负责人提议,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岗位晋升至副部长、副主任,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岗位晋升至部长、主任、总监、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调岗、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初级岗位),用人部门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由秘书长与相关部门沟通,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秘书长审定。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后,如原部门不再聘用,又无新部门聘用的,不再续聘。不再续聘或提前解聘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书》《离职申请表》(附件2),批准后报办公室,由秘书长审批。批准后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务交接,交接完毕由办公室签发《离职通知》,结算工资、福利等。

员工辞职申请未经批准同意而离职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所列条款辞退员工的,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由办公室签发《辞退通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由办公室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签发《离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员工收到《离职通知》或《辞退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一个月内办完所有手续,结算到职日期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离职前损坏公有财物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按照价赔偿。盗窃公有财物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调整,须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党支部讨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聘,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议,由理事会决定。

各部门副职岗位调整及解聘,依照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制度》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续聘及解聘,由秘书长依照本办法规定决定。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奖励须由相应负责人根据先进事例的情况按流程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一)品行优良、技能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

(二)工作创新有成效。

(三)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四)节约成本,有显著成绩。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一)对于研发、宣传推广、劝募等工作有重大贡献。

(二)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期出色完成。

(三)协助有关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

(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有较大成果。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大功”。

(一)对研发、宣传推广、筹资等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

(二)重要项目完成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

(三)适时处置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基金会免遭严重损害。

(四)在恶劣环境下,恪尽职守。

(五)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基金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

(六)工作创新、技术研究,有特殊功效。

第三十条 对获得以上奖励者,辅以相应的物质鼓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嘉奖一次,获物质奖励500元。

(二)记功一次,获物质奖励1000元。

(三)记大功一次,获物质奖励3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评为基金会年度优秀管理者、年度优秀员工者及民政部司(局)级单位表彰者,给予5000元奖励。受到部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个人或集体,被表彰个人或集体分别给予6000元及10000元奖励。由受表彰集体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执行。对于违反机构内部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机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挪用挥霍公款的。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惩罚分为视情节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和行政处分。处分由人力资源小组和办公室调查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由秘书长办公会视情节研究决定。行政处分按违纪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特殊聘用的兼职工作人员,其薪酬根据其工作量和贡献大小,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章 申诉与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在收到相关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绩效考核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包括:申诉事项、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具体诉求。

第三十六条 绩效考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核实事实。

第三十七条 绩效考核小组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核意见,报秘书长审批。应在复核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说明结论及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于2025年9月21日,经基金会二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附件1: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现有人数

□正式员工    人 □实习生      人 □志愿者      人

拟增人数

□正式员工       人
□实习生         人
□志愿者         人

申请理由


所需条件

(应明确年龄、学历、专业、性别、条件要求等)

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意见


秘书长意见




附件2:

                 离职申请 

 


岗位名称

(职务)


离职申请日期


所属部门


离职原因







部门意见







办公室意见







秘书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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