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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2-12-27


第一章 捐赠款物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款物的收支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产,捐赠项目、专项基金及其他专项支出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基金管委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意见,不能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在官网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方可依规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管理应当坚持先有预算(款物使用计划)、后有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项目款物的预算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基金会的年度预算由财务部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预算外项目应经批准后,作为预算调整事项纳入总预算,按预算内项目管理。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已经审批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六条 项目的预算调整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基金会年度预算外费用开支,由部门上报预算调整审批表,100,000 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0,000元以上报理事长审批;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预算审批通过后,业务经办人对支出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原始单据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财务人员重点审核附件中各类文件和单据来源是否符合财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等行为,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非限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包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人员工资等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性支出。 相关部门应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时,提出非限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如遇紧急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使用建议,由秘书长与理事长商定。

第九条 涉及采购的支出,严格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差旅费用的支出,严格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会议费用开支业务,严格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培训费用开支业务严格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师资费支出标准及要求参照《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款物支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审批人因故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授权代理人应当及时征得审批人同意后再行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助支出应使用银行网上转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资助款、慰问金、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等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受助人、志愿者、专家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并保留收款人的身份证号、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本人因故无法收款的,应由代收人(志愿者等)出具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截图证明,或由本人出具签收证明。专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对签收证明的真伪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每年末,综合部按《捐赠物资明细账》对基金会的捐赠物资进行一次清查、盘点。项目的捐赠物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沟通相关人员进行清查、盘点,盘点结果由盘点人签字后寄回原件,对于已发货、进入或完成签收流程,但签收单据尚未寄回至基金会的,可先提交签收单据复印件或照片、发货单据复印件或照片。盘点结果出现盘盈、盘亏、停用、毁损、利用率低等情况,需另附情况说明,说明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和措施。由综合部汇总盘点结果,并向秘书长报送《捐赠物资盘点表》(附件1)和《捐赠物资盘点情况报告》。《捐赠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要反映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于已发货、进入或完成签收流程,但签收单据尚未寄回至基金会的,综合部汇总签收单据复印件或照片、发货单据复印件或照片,交由财务部进行暂估出库账务处理,待单据原件寄回后,财务部进行正式出库。二是捐赠物资盘盈、盘亏、停用、毁损、利用率低等产生的原因。三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意见和措施。秘书长根据《捐赠物资盘点情况报告》清查、盘点出的问题、结合综合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属于重大事项的,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聘请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收入、使用情况及各专项基金、项目进行审计,并主动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及民政部的审计、监督和巡视。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数额较大、关注度较高或捐赠方有要求的专项基金,应单独出具报告。基金会的年度审计报告在官网和民政部指定的公示渠道上进行公示,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外部审计评估,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款物的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参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八 本制度于2022年12月27日,经基金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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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备注指定用途或对应公益项目,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请于基金会信息公示栏查询相关支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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