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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3-11-16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89号


 


各司(局),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各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


为依法履行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 对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管理,民政部2021 年第26次部长办 公会审议通过了《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21年11月19日




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管理,促进直登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登记并由民政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直登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履行 相应内部程序,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


第四条  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第二章 事前报告事项

第五条 直登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

(一)调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监事;

(二)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下简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

(三)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开展业务 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 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四)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

(五)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直登社会组织调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监事的,按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 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民办发〔2021〕5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报送材料。涉及换届的,所报送的换届方案应包括:换 届大会会议议程、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监 事)工作报告、选举及审议规则、新一届理事会组成情况、拟任 负责人任职理由以及其他拟审议的重大事项材料等。换届会议涉 及调整会费的,还需提交会费标准、会费管理办法及调整说明等材料;涉及任命名誉职务的,还需提交相应人选建议名单、基本情况、任职理由等材料。


第七条  直登社会组织举办“一讲两坛三会”的,或者本办  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活动为举办“一讲两坛三会”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有关活动的通知》(民综党字〔2021〕23号)等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直登社会组织拟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涉及申请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国际 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成立时间、地点、活动 范围)、该组织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组织章程、会费及经费来源)、加入的必要性等;

涉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设立的必要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所在国家(地区)基本情况等;

涉及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活动目的、 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活动预算及经费来源等,涉及多方合作的还应说明合作方基本情况;

涉及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 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出国(境) 事由、目的、邀请函、出访人员、出访日程安排、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出国(境)参加会议、论坛的,还应报送会议、论坛日程安排和拟发言提纲;

涉及主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活动的,所报送材料应包  含: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安排, 举办时间、地点(城市),活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参与活动人员范围和数量等;

涉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的,所报送材料应包 含: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背景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涉及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 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背景情况、合作目的、内容和方式、资金来源、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等;

涉及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背景情况、在华行程等。直登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国家有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直登社会组织拟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 活动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主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 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活动期限、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十条 直登社会组织拟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提前或延期的理由、时间安排等;

拟修改章程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修改事项、修改依据以及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的章程文本等;

拟变更登记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拟注销登记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注销原因、注销依据、清算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登社会组织拟设立经济实体的,应报送以下申 请材料:拟设立经济实体的出资人、出资占比,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的,应报送以下申请 材料:设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资金来源及拟任负责人等。



第三章 即时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直登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即时报告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直登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直登社会组织涉及即时报告事项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所报送材料应包含:背景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直登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具体内容,直登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其他即时报告事项的,所报送材料应包 含:基本情况、直登社会组织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意见建议等。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民政部前,应经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除“一讲两坛三会”外,直登社会组织其他重大 事项报告材料,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接收、转办。部社 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办理,并将办理意见及时反馈直登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事项, 直登社会组织应至少提前2个月履行报告程序;第(五)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应至少提前1个月履行报告程序。直登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相关司(局)和单位可不予受理相关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直登社会组织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直登社会组织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主办或 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活动的,应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直登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开展活动,不得冠以“民政部”、“民政部下属”、“民政部所属”、“民政部直属”等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民政部司(局)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

(三)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民政部领导同志名义进行活动宣传;

(四)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活动经费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七)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关于财务、业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直登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法规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甄别考察合作方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大核心问题的立场以及相关资质、能力、信用等,并加强活动管理;应当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直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直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与本组织业务范围相符,名称使用规范,且与本组织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直登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 动,要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 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向承(协)办单位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直登社会组 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


第二十三条  直登社会组织应当对拟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 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直登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联系司(局)和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通 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内部)审计、巡察等方式加强对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直登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局)和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按照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七)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九)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十)不予评奖评优;

(十一)通报处理;

(十二)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直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  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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