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车辆的购置、管理、使用及处置,有效控制行政经费开支,提升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二条 职责和权限
(一)基金会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与调度,财务部负责对用车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二)外租车辆仅限于以下情况:基金会车辆因公务外出,因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导致无法使用自有车辆,车辆故障且无法及时修复等紧急情况。外租车辆申请需提前提交,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使用。
(三)基金会车辆的证照办理、年审、保险、维修等事项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建立车辆档案,记录保险、年检、维修等信息。
(四)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派车规定
(一)凡是外出洽公、办事需使用车辆的部门或人员,须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注明使用日期、用车事由、行车路线等信息,经逐级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对于临时急需用车的特殊情况,可做紧急处理并事后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部门用车一般安排基金会车辆。如遇特殊情况使用员工自有车辆的,根据实际能耗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
(三)派车原则:遵循合理调派原则,优先安排业务洽谈用车,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并使用;用车人员在工作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如有特殊事情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报批。
(四)车辆使用完毕后,由驾驶员归还时填写车辆起止里程数。
第四条 车辆使用
(一)用车申请人须在申请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包括登记领取车钥匙、证件、资料等,并详细记录车辆使用前的公里数、油表数等信息。在车辆行驶期间,车钥匙、证件、资料等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每次接车或出车前,使用人须对车辆进行全面基本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轮胎外观等,发现任何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加补或调整,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三)车辆应严格按审批申请上注明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行车路线的,应在返回基金会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未补办手续的,因改变行车路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使用公车期间产生的临时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在使用后应及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五)车辆驾驶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六)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七)严禁将车辆交给非本基金会人员或无证人员驾驶。
(八)严禁公车私用。
第五条 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基金会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办理。
(二)办公室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保养里程进行保养。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实行申请制度。车辆维修前需提交《车辆维修申请单》,明确维修项目、预估费用,经办公室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送修送保后,办公室应负责检查维修保养的进展情况,并做好验收工作。
(五)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须先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修理,由办公室向秘书长汇报批准后方可送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车辆使用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汇报,必要时办公室可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办公室处理。
(三)车辆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而产生的交通违章,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如属车辆本身或基金会原因造成的违章,其罚款由基金会承担。
第七条 车辆费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加油和ETC充值,加油单次充值限额4000元,ETC单次充值限额3000元,并对每次充值做好记录。
(二)车辆费用包括:油费、车辆清洗费、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车辆年检费、车辆使用附加费(停车费、过路费等),须由车辆使用人持正规发票报销。
第三章 车辆购置及处置
第八条 车辆购置
(一)基金会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相关业务需要,价格应在35万元以内、排气量应在3.0升(含)以下、车型应为中小型客车。
(二)公务用车为新能源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
(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处置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可采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营利组织财税要求收入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务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
(一)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四)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 2025年9月21日,经基金会二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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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捐款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60066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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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 澳门中心写字楼806室
邮编: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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