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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车辆购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4-03-28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车辆的购置、管理使用及处置,有效控制行政经费开支,提升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二条 职责和权限

(一)基金会车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度,财务部负责对用车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二)外租车辆仅限于以下情况:基金会车辆公务外出因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导致无法使用自有车辆,车辆故障且无法及时修复等紧急情况。外租车辆申请需提前提交,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使用。

(三)基金会车的证照办理、年审、保险、维修等事项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建立车辆档案,记录保险、年检、维修等信息。

(四)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派车规定

(一)凡是外出洽公、办事需使用车的部门或人员,须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注明使用日期、用车事由、行车路线信息,经逐级审批通过后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对于临时急需用车的特殊情况,可做紧急处理并事后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部门用车一般安排基金会车遇特殊情况使用员工自的,根据实际能耗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

(三)派车原则:遵循合理调派原则,优先安排业务洽谈用车,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并使用;用车人员在工作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如有特殊事情不能按时返回必须报批

(四)车辆使用完毕,由驾驶员归还时填写车辆起止里程数。

第四条 车辆使用

(一)用车申请人须在申请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包括登记领取车钥匙、证件、资料,并详细记录车辆使用前的公里数、油表数等信息。在车辆行驶期间,车钥匙、证件、资料等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因保管不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每次接车或出车前,使用人须对车辆进行全面基本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轮胎外观等,发现任何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加补或调整,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三)车辆应严格按审批申请上注明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行车路线的,应在返回基金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未补办手续的,因改变行车路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使用公车期间产生的临时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在使用后及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五)车辆驾驶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公共交通工具。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严禁车辆交给非本基金会人员无证人员驾驶。

严禁公车私用。

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基金会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办理

(二)办公室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保养里程进行保养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实行申请制度车辆维修前需提交《车辆维修申请单》,明确维修项目、预估费用,经办公室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保后,办公室应负责检查维修保养进展情况,并做好验收工作

(五)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须先报告办公室人同意后进行修理,由办公室向秘书长汇报批准后方可送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车辆使用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汇报,必要时办公室可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办公室处理

(三)车辆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而产生的交通违章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如属车辆本身或基金会原因造成的违章,其罚款由基金会承担。

第七条 车辆费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加油ETC充值加油单次充值限额4000元,ETC单次充值限额3000元,并对每次充值做好记录。

(二)车辆费用包括:油费、车辆清洗费、保养费、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车辆年检费、车辆使用附加费(停车费、过路费等)须由车辆使用人持正规发票报销

 

第三章 车辆购置及处置

第八条 车辆购置

(一)基金会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相关业务需要,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应在3.0升(含)以下车型应为中小型客车。

公务用车为新能源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

(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处置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可采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营利组织财税要求收入有关规定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务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

(一)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办法 2025921日,经基金会二届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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