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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3-03-31
索 引 号00001854-5/2021-00307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发布日期2021-07-16
公文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基金会,专项基金文    号


各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以下简称部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促进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专项基金设立

(一)明确设立原则。基金会要加强对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数量服从质量,规模服从社会效益。设立专项基金要与基金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由基金会管理人员(指与基金会签定劳动合同、由基金会管理的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专项基金,每人负责管理的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应当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二)规范名称使用。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它内容。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三)完善审查程序。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和党组织会议审核把关,相关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基金会应当健全设立专项基金的内部审核程序,对设立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

(四)加强对捐赠的审查把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定协议,加强对捐赠人的社会信用、执行协议能力、资金合法性等审核把关。

二、加强专项基金管理

(一)加强党的领导。基金会要建立党组织对涉及专项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的制度机制,把党的各项工作向专项基金全面延伸、有效覆盖,确保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强化全过程管理。基金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公开、考核评估、信用管理、退出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存续、终止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高效使用、科学规范。

(三)做好风险防范。基金会要认真执行部管社会组织重大风险台账制度,把专项基金作为风险排查的重点,加强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的预判和动态跟进。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及时化解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国际交往风险等。

(四)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基金会要建立健全专项基金评估制度,每年年末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专项基金要及时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对于终止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资金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会应当依法依章程和捐赠协议妥善处置剩余财产,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专项基金监督

(一)完善备案制度。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按民政部相关规定办理设立备案;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当在妥善处置剩余财产后,及时将终止情况报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强化监督检查。民政部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基金会建立专项基金制度、优化专项基金结构、健全专项基金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专项基金运作、发挥专项基金作用、完善专项基金评估和退出机制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民政部部管基金会要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进行全面清查,对于设立不符合规范、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通过撤并改等方式进行整顿,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填写《基金会专项基金情况表》(含电子版),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专项基金情况一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纸质版盖章后报送,电子版发送到邮箱)。基金会清理整顿期间,不得新增专项基金。基金会完成专项基金清理整顿后的1年内,对专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拟新增专项基金的,应当同时终止同等数量的现有专项基金。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本文源自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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