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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2-12-27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开支按照基金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报销和补贴。

第三条 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选择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出差。部门负责人出差须经秘书长批准,同时向理事长备。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需经秘书长同意,理事长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员出差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借款金额,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七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如遇紧急情况(如:抗震救灾、恶劣天气、疫情管控等),未按规定等级选择住宿、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事先进行线上报批,事后补齐相关说明及报批手续。出差人员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并在报销差旅费时提供相关说明,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签,秘书长审批后报销。未按规定等级选择住宿、乘坐交通工具且未经批准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差旅开支

第八条 差旅开支按照基金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报销和补贴。出差住宿、交通、伙食补助具体标准参考如下:

(一)出差住宿费标准详见差旅住宿费标准(附件一),职务对应级别如下:

职务

对应级别

理事会/监事会

一级

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二级

其他人员

三级

(二)市内交通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每人每天80元。若因差旅工作需要早7点前或晚9点后打车至机场、火车站等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凭票据实报销此时段内交通费。

3、差旅伙食补助标准

地区

标准

青海、西藏、新疆

120/天/人

其他地区

100//人

注:出差补贴天数=返京出发日期-离京出发日期+1天,离京/返京出发日期均以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显示日期为准,例如:离京机票显示起飞日期为8月14日,返京机票显示起飞日期为8月18日即18-14+1=5天。

第九条 出差人员参照交通费标准(附件二)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第十条 不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63岁以上理事、监事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餐饮住宿,按其现有级别及相应职务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上一级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在北京市内郊区县公务不属出差,无出差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需住宿等发生费用支出,须提前填写“费用申

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上应盖有清晰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戳记,并注意票据上所附的各种说明,如“无专用章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等字样。

(二)除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外,其余票据都必须是经复写纸一次性套写清楚的发票,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发票抬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2、税号53100000500021326D

3、发票日期要完整

4、发票内容要清楚(包括数量、单价等)

5、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该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章。机打发票错误的,发票金额有误的必须重开。

(三)经财务部门审核鉴定属于假发票的,经办人必须更换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报销时间和程序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返京后1个月内将报销单据递交到财务部,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四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报销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27日,经基金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3月1日发布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北京市

650

630

500






2

天津市

480

46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43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46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44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460

350






7

大连市

490

470

350

7-9月

590

565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43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430

350

7-9月

540

515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8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47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80

400






13

宁波市

450

43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44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460

380






16

厦门市

500

48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45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460

380






19

青岛市

490

470

380

7-9月

590

565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46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46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43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530

450






24

深圳市

550

530

450






25

广 西(南宁)

470

45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480

350

11-2月

650

625

450

30%

27

重庆市

480

46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45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45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460

380






31

西 藏(拉萨)

500

480

350

6-9月

750

72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44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45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480

350

6-9月

750

72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470

45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480

46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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