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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2-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满足基金会和员工发展需求,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培训费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基金会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由办公室汇总各部门需求后制定,报秘书长审批。培训预算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基金会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形式与方法

第四条 培训形式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第五条 基金会内部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岗前培训:基金会新入职员工均须进行岗前培训,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使命愿景、机构文化、管理制度、组织架构等方面内容。岗前培训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和评估。

(二)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工作需求,按专业分工不同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其他部门共同规划与执行。

每年1—3月,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再将其呈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

(三)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员工增进其处理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可组织员工限期内阅读专业相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报送培训情况。

第六条 外部培训是指由基金会本级及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举办(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的培训、基金会出资选派员工参加的培训。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的内部培训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内部培训实施和监督,同时在基金会整体培训计划下组织好本部门业务培训。

内部培训应制订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金额及来源等),经审核批准后施行。培训方案报批后交办公室备案。相关培训资料于培训结束后由办公室收集、整理、存档。

第八条 各部门员工在接到基金会内部培训通知时,应按照会议要求按时参加会议,保证培训效果;特殊情况不能参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批准缺勤者按《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处理。员工参加内部培训的成果列为绩效考核记录,作为年终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条 基金会本级和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举办的外部培训,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行业内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加培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基金会本级和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举办的外部培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整体业绩情况,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讨论,可选拔工作业绩及工作能力优异且与机构有共同价值观的骨干员工,外派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机构由基金会选择确定,所有费用均由基金会承担。外部培训须提前提交申请表,包括培训目的、内容、机构、费用等,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参加由基金会出资的外部培训,须与基金会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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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应向基金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基金会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按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比例进行分摊。

 

第四章 培训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基金会举办或参加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费用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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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费用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基金会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基金会承担。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经秘书长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在京培训视同上班,外派北京以外其他地区培训,往返交通费用报销参照《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5年9月21日,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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