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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3-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是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活动的开展,由基金会发起设立,或基金会与自愿出资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发起方”)经协商后共同发起设立,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活动(或项目)的公益基金。

第三条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动本基金: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负责管理专项基金及组织实施专项基金活动(或项目) 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基金会名下,使用基金会捐赠账户,在基金会监督下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共同运作管理。

第五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发起方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独立基金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募集。

公共基金是指由基金会设立或者基金会会同发起方共同设立,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积少成多而形成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发起设立独立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以下简称 “起设金额”) 为100万元人民币。

公共基金的起设金额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协商确定;基金会发起设立的公共基金,起设金额由基金会决定。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应为现金捐赠。

第七条 独立基金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必须一次性到账;独立基金总额高于1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可以分两次到账;独立基金总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在确保该专项基金活动开展需要的前提下,捐赠可以多批次到账。捐赠如分批到账,首批到账捐赠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余捐赠按协议约定到账。

公共基金发起方的捐赠参照前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国内外热心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立项申请表及相关方案等;

(二)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发起方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三)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的业绩介绍,发起方个人的资信证明及从业经历介绍。

基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相应的申请流程予以批复。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秘书处审核、考察,对于专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行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等进行充分论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党支部研究后方可设立。

第十条 依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专项基金名称应使用汉字,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使用基金会名称作为前缀。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及义务。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专项基金终止条件以及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发起方的捐赠,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汇入基金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专项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向捐赠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向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四)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接受捐赠人监督;

(五)定期通过慈善中国及基金会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接受申请、审核、评估与日常监管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专项基金捐赠中按照不超过 10%的比例捐赠给基金会作为监管支出,具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成本从基金会接受的专项基金捐赠中 提取,捐赠人也可以另行捐赠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 据本办法、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总数为单数,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会与发起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专项基金 的目标、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 施方案、开展工作;

(三)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召开形式不限。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含本数) 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或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托。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本数) 通过。

管理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基金进行公开募集,须报送募集方案, 经基金会批准并在慈善中国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共基金募集时,联系到捐赠人后,由基金会与捐赠人 签署捐赠协议并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用于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案须经基金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与合作等重大事项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基金会名义发文时,须经基金会同意,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发;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不得刻制印章;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如需使用基金会公章或印制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工作证,须提出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及年度评估,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其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及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完成协议所约定的工作目标,且在1年之内没有新的公益项目实施;

(二)基金在成立之后1年内没有开展募捐或3年内没有开展资助活动;

(三)基金专项账户剩余资金不足以开展项目活动,且发起方和管委会没有有效的募捐计划,6个月内没有资金到账;

(四)基金未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协议规定的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基金发起双方合作协议到期且决定不再续约,或者双方经友好协商解除合作协议;

(六)基金发起方或其指定的管委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

(七)基金发起方或其指定的管委会成员因严重违反协议的相关规定,致使本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

(八)其他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公益活动的情形。

其中因(一)(二)(三)三种情况终止的专项基金,可经与发起方协商或情况公示后变更为普通项目合作。

第三十一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负责和该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于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管理委员会未决定用途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本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在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捐赠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发起方、捐赠人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名称 (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

(二)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标识;

(三)利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名誉和其他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21日,经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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