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救基发【2009】5号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救助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救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救助项目,是指在符合本会服务宗旨范围内,由本会策划、发动并实施的具有慈善、公益性的社会救助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项目策划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支持但暂时来不及做或没有精力去做的事情;二是社会关注有助于解决紧迫的、影响社会问题的事情;三是救助对象迫切需求直接影响群体利益,从而影响社会整体的事情;四是符合本会宗旨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和服务的事情;五是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证明必办并可行的事情;六是能够树立品牌,受社会支持、捐赠人热心的事情。
第四条 立项内容。须由以下要素构成:项目背景、项目论证、受益对象、项目目标、项目周期、项目筹资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程序、项目预算、项目财务与审计、银行帐号、项目监督与评估、联系方法和联系人等。
第五条 立项流程。由策划人或部门用文件形式向秘书长办公会议报告,经研究同意后,遵照重大事情报告原则,报请有关领导审定或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纳入本会工作计划。
第三章 实 施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有关救助项目的设置和实施程序,并同本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捐赠人对其捐赠的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违法使用捐赠资金或物资的行为,有劝阻、质询、投诉、收回、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组织或机构,对其捐赠本会实施项目的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十条 由本会实施的救助项目,将通过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具体落实受助人或受助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组织或单位应当先同本会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义务,严格按照本会要求认真负责地落实救助项目,确保善款用于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组织或单位对本会社会救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并对捐赠项目实施的过程负全责。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接受社会捐助的救助资金、物资后,应当向本会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有权代表本会,对项目受助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本会或捐赠人要求,定期真实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六条 由本会项目部会同本会监事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进行登记、编号,包括捐赠人姓名、捐资数额、项目执行时间、执行周期、受助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等,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结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执行、进展、监督以及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制度,并针对各项目特点,采取针对措施,实行个案全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项目总结,在向理事会报告并通过后,向项目捐赠人报告并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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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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