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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日期:2024-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国际学习交流或国际公益项目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外培训。

 

第二章  预算与审批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  

(一)各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严格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各部门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一)申请材料要详实具体

出访人员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要详细写明:出访时间、路线、地点、出访计划,如为受邀出访要写明邀请单位、经费来源等,同时要附外方邀请函及翻译件等材料。

(二)严格审批流程

出访人员所在的部门须在《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上分别出具审签意见,经财务部审核,须报秘书长审批。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因公出国(境)须报理事长审批。并依照《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民政部提交申请,审批未通过,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一般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四)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五)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访计划或已列入但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标准见附件2)。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包干标准见附件2)。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出国人员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三)出国人员伙食费未达到标准的可领取差额部分。早、中、晚三餐占伙食费比例,分别为:20%、40%、40%。公杂费金额低于规定标准的,可领取不足部分。

第十条 出国人员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二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填报,经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向审批人提交出

访报告,必要时在基金会内部召开分享交流会议,以扩大学习

成果共享。

第十 本办法由财务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8日,经基金会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8月1日印发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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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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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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