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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发布日期:2021-12-06

中救基发【2009】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倡导友爱、互助、奉献的人文精神,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吸引更多的志愿者热心公益,参与和帮助本基金会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中国社会救助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和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和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促进社会救助事业的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与社会救助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基金会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与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功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与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被录用者持通知书到本会报道时,须填写“义工登记表”,并交验身份证、志愿者注册证、体检表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中止服务,须提前三天告知基金会有关负责人。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新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理解本会的服务宗旨、任务、工作方式等,并对其所服务的岗位有详细了解,达到上岗要求。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于在本会累计服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本会将按有关规定,将其评为“五星志愿者”,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连续三年在本会从事志愿服务、获得“五星志愿者”称号、成绩突出者,本会将推荐其参加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的选任。

(二)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三)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四)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活动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五)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情节严重者,本会有权向过失者追究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秘书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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