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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发布日期:2023-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基金会签署了《志愿者服务协议》(见附件),注册登记并为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及相关事项提供的公益服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志愿者加入和退出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合法护照的外籍人士;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志愿者,需经过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65周岁以上的,需要重点考虑身体状况;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无犯罪记录;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认同本会的理念、宗旨、价值观和运作方式;

(四)具备为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六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内容

(一)为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

(三)参与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

(四)其他。

第七条 志愿者加入

(一)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二)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线上填写申请表,填写后点击提交即可录入志愿者信息;

(三)基金会收到志愿者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志愿者发出录用通知;

(四)志愿者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志愿者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体检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由秘书处负责审核、存档。志愿者在与基金会签署志愿者服务协议后,即成为基金会的注册志愿者,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五)基金会根据活动情况为志愿者发放相关《志愿者工作证》,标明其志愿者身份和从事的志愿者项目,用于志愿者对外开展工作时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志愿者的退出

(一)志愿者如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需向基金会所服务的工作部门以书面(包括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二)志愿者服务期满,基金会无续约需要,志愿者与我会解除合作关系,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三)志愿者退出时应交接志愿服务期间工作,退还相关物品和《志愿者工作证》。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进行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获得基金会出具的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基金会的安排,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会;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基金会的制度、规定和纪律,服从所在团队负责人的领导;因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发的所有问题由志愿者个人负责;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五)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从事的志愿服务项目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及涉及政治、宗教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接受基金会以外的任何关于基金会的媒体采访、访谈等活动,或代表基金会向媒体或公众公布任何有关基金会的信息;

(二)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任何公益活动、慈善募捐等;

(三)利用在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基金会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激励及表彰等制度的执行,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志愿者岗位职责及培训计划,向秘书处提出用人需求。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应安排志愿者参与与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协助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志愿者补贴。安排志愿者参与线下活动,应按需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向志愿者说明志愿服务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可根据活动情况统一着装,或佩戴志愿者证件。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进行登记,建立、保管志愿者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参与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立即终止志愿者身份。

(一)志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志愿者违反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志愿者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本会评估时,未能达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长期不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的;

(五)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二条 因志愿者对基金会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会公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和表彰,按年度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志愿者管理,由各专项基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则,对志愿者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办法于2023年11月21日,经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华救助办发〔202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志愿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更好维护志愿者、在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非营利性的原则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志愿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志愿者】本协议规定的志愿者,是指在乙方组织下,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志愿者条件】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志愿者在乙方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慈善行为。

第二条 志愿服务内容

甲方在乙方从事志愿服务内容为                    

 

第三条 甲方权利

(一)真实提供个人信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乙方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从乙方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客观、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

(三)有权从乙方获得所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有权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五)甲方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乙方提供帮助。

(六)对乙方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合理告知乙方后,退出乙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

(八)从乙方获得本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时间证明的权利。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甲方义务

(一)遵循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项目组织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乙方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在参与甲方志愿者活动期限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三)自觉遵守乙方各项规定并接受乙方的指导和安排。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隐私等人格权利。

(五)不得泄露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乙方的声誉、形象、合法权益及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七)不得以乙方志愿者身份超出志愿服务活动范围,从事任何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甲方不得向乙方或志愿服务对象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协议期内,因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本会,妥善安排好后续工作。

(十)甲方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场地,不服从乙方的安排,未经许可私自购买物资给服务对象。

(十一)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的其它义务。

 

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针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特点,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邮箱、照片等必要信息。

(二)甲方有权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要求,对乙方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宗旨和理念、纪律、安全、服务技能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培训。

(三)甲方经培训不能达到专项志愿服务活动的条件和要求,乙方有权拒绝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有权对甲方在履行志愿服务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甲方在志愿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有权将其召回并终止本协议。

(六)发现甲方隐瞒协议签定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虚假信息等情况,并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从事志愿活动中所拍摄/录制以及被拍摄/录制的照片、视频、录音等,乙方及其关联方有权无需征得许可永久的使用,主要用于公益宣传、推广、出版内容。

(八)在志愿服务期间,甲方违反规定私自活动的,乙方有权提出批评。

(九)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活动内容独立判断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参与志愿服务。

(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做好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的引导、招募、组织、培训、考核等工作。

(二)公示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活动项目、范围、规则及注意事项等全部信息。

(三)乙方应告知其合理预知的风险。

(四)需要专门技能的,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依法进行培训。

(五)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服务活动,乙方有义务为甲方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对甲方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并且对甲方个人信息做好保管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公益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  责任承担

乙方只是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的平台,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因非乙方因素造成的甲方意外,以及因甲方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害、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协议生效,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 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志愿者服务时间届满的;

(二)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甲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自然终止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的。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一方或者双方损失的,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因本协议书约定事项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可以以电子方式签署,自双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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